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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随机抽查事项
时间: 2017-12-13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方式 抽查比例和频次 备注
上报学校 1、是否按照国家课程方案要求开齐、开全课程;2、课程实施是否符合育人规律、符合政策要求。 根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鲁教基字〔2007〕20号)和《潍坊市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校课程设置和课时安排工作的通知》(潍教明电[2009]96号)的规定抽查,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 定期抽查、不定期抽查 基础教育科
上报学校 是否按照规定和程序开展教材和教辅材料选用工作;是否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教辅材料。是否按照规定推荐教辅材料;是否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教辅材料。 《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调离工作岗位的行政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 定期抽查、不定期抽查 实验教学研究中心
上报学校 是否严格执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鲁教基字【2013】26号)第四条 学籍管理实行由省教育厅宏观管理下的分级负责制。高中学籍由学校和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负责;义务教育段学籍由学校和县(市、区)教育局学籍主管部门负责。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 定期抽查、不定期抽查 基础教育科
上报学校 1、学校。学校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安全及卫生防疫、自然灾害防范、危险化学品安全、校园治安、集体活动安全、事故查处情况、其他。2、各镇(街、园、区)教管办。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是否健全,制度是否完善。是否定期对安全形式进行分析和对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予以及时协调、解决。是否组织开展对辖区内的学校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是否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 定期抽查、不定期抽查 安全科、基础教育科
上报学校 各县属学校,教管办对本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教学机构(以下统称学校)落实师德考核工作情况。 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 第二条 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建设。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 定期抽查、不定期抽查 监察室
上报学校 全县各级各类教育教学机构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情况。 《教育督导条例》、《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教育督导,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工作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等活动。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督导职责,业务上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 定期抽查、不定期抽查 督导室
上报学校 是否按照省教育厅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指导方案》科学设置教学计划和课程,配足配齐实训设备,合理配备专业课和公共基础课师资。 依据《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指导方案》(鲁教职字〔2014〕48号)通知精神。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 定期抽查、不定期抽查 职成教科
上报学校 1、规范办学情况;2、教学管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 定期抽查、不定期抽查 职成教科
上报学校 工作机构与制度建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山东省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国家开发银行评审三局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考核办法的通知》等法律和有关规定。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 定期抽查、不定期抽查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上报学校 相关学校是否严格落实《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和市继续教育工作文件,当年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落实是否到位,政策宣传是否普及。 《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鲁政发[2005]第109号)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继续教育体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编制继续教育中、长期规划,完善政策,逐年加大投入,促进继续教育事业的发展。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继续教育的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 定期抽查、不定期抽查 职成教科
上报学校 1、被许可人条件是否符合教育部门核发《教师资格许可》的有关规定;
2、被许可人是否按行政许可登记的范围、方式、相关标准从事教师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 定期抽查、不定期抽查 职成教科
上报学校 1、被许可人条件是否符合教育部门核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的有关规定;
2、被许可人是否按行政许可登记的范围、方式、相关标准从事办学活动。
3、被许可人是否按申报书和专家论证报告进行办学日常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 定期抽查、不定期抽查 职成教科
上报学校 学校是否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 定期抽查、不定期抽查 安全科
上报学校 1、规范办学情况。
2、教学管理情况。
《幼儿园管理条例 》(1989年8月20日国务院批准 1989年9月11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 1990年2月日起施行)
第六条
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今教育部)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 定期抽查、不定期抽查 托幼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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